中国外汇自律联盟

中国外汇自律联盟(China Forex Self-Regulatory Alliance,简称CFSA),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由中国外汇界两位领军人物李纪纲、高明以个人名义发起。李纪纲现任ADS达汇香港公司总经理,高明现任迈肯司Markets.com大中华区总监。
中国外汇自律联盟的宗旨是:共同致力于规范中国国内外汇交易市场、树立行业从业准则、确定行业发展方、维护媒体公正性并创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
近年来,中国的外汇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交易体量也呈倍数增长,越来越多本土投资者被这一国际交易市场所吸引。为了迎合市场发展的需要,一大批国际知名外汇及差价合约经纪商将自己的客户服务业务带入中国,同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种种不良现象也浮出水面,危害到国内投资者们的利益,影响行业的健康形象和发展。然而,国内的外汇交易市场依然处于缺乏官方监管的灰色地带,投资者们只能够依靠经纪商在海外获得的各种监管和授权,以及经纪商在行业内的口碑判断其是否安全可靠,而没有一个客观可信的依据。在此情况下,李纪纲、高明决定以个人十余年在中国外汇市场的行业影响力与号召力,成立中国外汇自律联盟CFSA。
中国外汇自律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全名是“中国外汇自律联盟”(China Forex Self-Regulatory Alliance),以中国国内外汇及差价合约从业人员为基础而创建的非盈利联盟组织。
第二条 联盟目的:在中国国内建设健康有序的外汇及差价合约交易环境。
第三条 联盟宗旨:规范中国国内外汇交易市场;树立行业从业准则;确定行业发展方向;维护媒体公正性并创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
第四条 联盟口号:“您的信任,我们的责任。”英文:“We Value Your Trust.”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 成员资格:行业从业高管。
第六条 审核成员基本资格:
(一)有足够的外汇及差价合约行业从业经验,Rock Global具备充足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有责任感和职业操守,所服务的机构受到海外最高等级的合规监管。
(三)在超过六家主流外汇及差价合约媒体备书。
(四)严格遵守中国外汇自律联盟章程和所有决议。
(五)入会申请受到联盟成员投票全数通过。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获取参加本联盟的定期培训和举办的活动资格。
(二)联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联盟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联盟成员共享的客户黑名单。
(五)联盟成员可获得合作机构专享服务。
(六)联盟成员将会获得最新的国内官方沟通渠道,增进互相了解。
(七)联盟成员可参加官方定期举办的聚会或媒体互动活动。
(八)联盟成员可参加定期公开举办的客户问答活动。
(九)联盟成员服务机构可用联盟准则做品牌推广和教育培训。
(十)联盟成员共享的行业内部讯息以及官方走向。
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接受本联盟领导。
(二)遵守本联盟倡导诚信,公开,公正的行业准则。
(三)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定期活动,听从联盟会务安排。
(四)积极树立本联盟的良好形象,为联盟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积极培养行业人才, 无偿为联盟会员服务机构提供人才培训和教育。
(六)严格自律,不得出现收取合作方回扣等不利于机构、客户之行为。
第八条 联盟准则
(一)联盟成员服务机构严禁在国内市场以任何方式抬高媒体合作价格,垄断媒体资源。
(二)联盟成员服务机构严禁在国内市场以提供高于15%开户赠金。
(三)联盟成员服务机构严禁一切以博弈方式推广产品和服务。
(四)联盟成员服务机构严禁违规向客户提供无优良记录的自动交易系统。
(五)联盟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私自代客操盘、理财等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三名,任期一年。
第十条 理事长、理事产生办法:
(一)理事长在联盟初创阶段由李纪纲先生担任,副理事长由高明先生担任,任期满一年后由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推荐提名,成员也可自荐,最后由全体成员投票产生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理事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经联盟全体成员选举投票产生。
(三)理事长与副理事长不得服务于同义机构,以保障联盟的公正性。
(四)所有职位在任期满后可以申请连任,选举办法同上。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联盟可直接取消其职位或要求其退出联盟:
(一)严重违背联盟章程。
(二)损害联盟内部团结。
(三)挪用联盟活动经费。
(四)行为操守严重影响联盟名誉。
(五)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联盟和理事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
(六) 以联盟名义谋一己之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每季度定期举行会议,分享合作机构信息、报价,组织成员相互拜访、学习。
第十三条 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及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成员可提前提出请假申请,需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外汇自律联盟所有。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免有简略或不尽之处,日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尽可能把本章程完善补充。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批准之日起实施。
